Article 4
In force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市、农村的不同特点,统筹推进,有效覆盖。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拆除。
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