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