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一)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三)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

(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相应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