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监督,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服务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业主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