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事项,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