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葡萄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收获日期;

(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葡萄种植者建立种植管理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