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候车(机、船)室、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

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并可以要求该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履行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