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动员部门组成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军事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履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军事设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