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功能、类型、规模、范围以及地区的民情、社情等特点,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动员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