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军事机关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考虑地方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保密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应当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尽量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