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的行为:
(一)破坏、损毁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或者擅自移动、拆卸配套设备、器材;
(二)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从事爆破、挖砂、取土、挖沟等作业;
(三)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擅自修建横跨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的道路、管线或者超高超重运输车辆横跨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