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租赁厂房安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公布租赁厂房安全生产重点排查事项清单,协调、解决租赁厂房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租赁厂房安全常态化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职责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定将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相关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租赁厂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