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需要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根据法定程序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事项。

超过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探索建立电梯、消防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保险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