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对人流干道、疏散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发现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尚未组建业主委员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