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物业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委员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除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外,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使用,据实列支,结余由业主享有,不足由业主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