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修改示范文本的,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依法签订买卖合同。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