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和标准;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
(八)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