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
(一)尚未设置信报箱、智能信包箱的;
(二)设置的信报箱、智能信包箱因失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
(三)信报箱、智能信包箱设置于门禁内,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投递邮件的;
(四)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