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