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瓷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是指御窑厂遗址及中心镇区、落马桥遗址及南部镇区、观音阁遗址片区、湖田窑遗址片区、大午坑明矿遗址、小坞里溪谷原料加工区、绕南制瓷和原料加工区、高岭瓷土开采加工区、蛟潭窑柴产区等遗址、历史片区、乡土聚落、矿山、山林、水域及其所依存的环境,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还应当适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