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危害安全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
建(构)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等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空调冷却水不得凌空排放。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鼓励单位通过围墙拆除、打开以及形态调整等方式,将其附属绿地及相关空间开放共享。
闲置或者待建用地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在临街一侧设置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围墙、围挡,并定期进行管护,确保安全、整洁,不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