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开发利用天然矿泉水,应当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开采的规定进行生产,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开采量和范围开采,禁止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

开发利用天然泉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进行生产,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

开发利用天然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等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