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一)透水铺装、屋顶绿化、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二)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三)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四)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五)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六)其他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