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广场、河湖水系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应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运行维护主体负责;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五)海绵城市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