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主加入、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

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享有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以及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创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