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迁移综合服务协调机制。
市和区(市)县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跨区(市)县迁移服务措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市场主体自由迁移。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