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或者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包头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预算草案;

(六)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确定或者变更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Regulatory Decis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