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重大事项报告。

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结合审查情况提出决议、决定草案。

Regulatory Decis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