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