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相关档案;

(四)拟订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遵守管理规约;

(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配合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

(十一)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组织、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