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

(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

(二)传统格局或者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

(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传统文化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列入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启动保护工作的;

(七)列入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八)未按照督查要求进行整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