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生态等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广东省传统村落或者清远市传统村落名录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