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贯彻执行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不力的;

(二)未完成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

(三)辖区内发生严重水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