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练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涉及规划衔接、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项目建设、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推动建立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是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练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组织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练江流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练江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