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主要规范内容及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法规草案的主要规范内容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提案人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意见;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