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立法建议和立法项目意见。立法建议应当注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方法及其他建议;提出立法项目意见的,还应当提供文本和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外地立法经验介绍等。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对口联系单位意见,向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项目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征集各行政部门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向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交立法项目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