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对法规、规章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规章不协调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出修改、暂停施行或者废止的建议;有关建议应当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