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明确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调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形的;
(四)地方性法规之间、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协调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