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经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部门、组织、立法联系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和专家等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委会会议。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可以将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法规议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论证,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论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

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协商机制,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且社会广泛关注的法规,应当开展立法协商。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并吸纳立法协商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