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及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提案人补充完善材料。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适当,重大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该法规议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等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