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照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