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