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报告相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会后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