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二)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三)改进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