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个月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