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人岗相适的原则,完善安置办法,强化安置措施,积极做好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工作。

对转业军官,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职务、等级、贡献、专业特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相应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岗位信息,加强宣讲和培训,引导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按照有利于工作和生活的原则,结合实际合理选择安置岗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