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情况,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划定禁伐区、限伐区。
对未建立自然保护区但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分布较集中的地区,参照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加强保护管理。珍贵树木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需要改变或者其经营林地的面积需要变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