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除卫生伐外,禁止采伐下列地区的林木:
(一)雅鲁藏布江、金沙江、怒江、澜沧江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宽二百米范围内的;
(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县道两侧各宽一百米的;
(三)沿高山森林分布界限及草甸接壤五百米之内的;
(四)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国防林、风景林等的;
(五)陡坡40度以上的;
(六)母树林、禁猎林以及城镇、林业企业周围的;
(七)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内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