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采伐天然商品林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采伐人工商品林100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5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不足50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公路、铁路等部门营造的护路、护堤林和城镇绿化林的更新采伐,根据林木所有权,由投资主管单位报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

(四)林区居民自用材的采伐,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