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法制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收到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或者建议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确实需要进行解释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出不予解释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并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在《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昌都人大微信公众号和《昌都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